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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02-01 | 作者: | 【 】【打印】【关闭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参照《中国科学院京区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新疆分院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受理新疆分院各单位对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院有关管理办法的咨询;

3)负责对新疆分院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培训;

(四)督促并指导新疆分院各单位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对新疆分院各单位调解未成的人事争议进行再调解;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新疆分院各单位劳动人事分歧动态及调解情况,及时分析总结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召开基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会议,交流调解工作经验,促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调解指导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代表(由分院工会委员会指定);

(二)人事部门代表(由分院人事教育处指定);

(三)职能部门代表(由分院综合办公室、基建财务处、科技开发处指定);

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人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换时,由原推选单位在30日内重新推选出新的人员。

第五条  调解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院工会代表担任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分院工会办公室。

第六条  调解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在工作中做好工作记录,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七条  新疆分院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报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新疆分院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不服,可以向调解指导委员会提出再调解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寓言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调解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协议书。

第十条  调解指导委员会应在30日内(复杂的人事争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将审议的结果通知基层单位人事调解委员会。

第十一条  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工作和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分院人事教育处和分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科院新疆分院工会委员会

  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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