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规范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以下简称“新疆分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结合新疆分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新疆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新疆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新疆分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职责分工等信息;

  (二)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年度报告、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为新疆分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其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 保密办公室总体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监督检查,并确保保密检查责任落实到位。

  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送定密小组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于当年12月完成次年《新疆分院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

  第十二条 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疆分院网站或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新疆分院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一般应在该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报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 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新疆分院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新疆分院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新疆分院掌握、属于不予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新疆分院无权更正的,协调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新疆分院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和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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